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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管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1743 次 来源:陕西农垦集团网 作者: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垦集团”机关及所属各单位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农集团)相关规定,结合省农垦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垦集团机关及所属单位根据项目资金不同来源,凡项目资金(暂定)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涉及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必须报省农垦集团,经省农垦集团上报粮农集团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省农垦集团机关及所属各单位所有招标活动均应依法依规,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省农垦集团所属各单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特殊或者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招标监督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对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招标活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招标活动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六)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凡重大招标项目(重大招标项目是指涉及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监督。监督小组可由监察、纪委、法务、财务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监督小组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进入招标工作领导机构。 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标工作程序的规范、招标工作主要环节的责任落实和工作纪律的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资质预审、推荐入围工作; (二)监督抽选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工作; (三)监督评标、开标工作; (四)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五)参加招标工作领导机构会议,监督定标过程;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省农垦集团机关和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 第九条 省农垦集团所属各单位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技改、科技、基建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等)、信息系统、各类咨询和办公用品采购(含以上列项但不限于)等活动,进行招标时,招标方案必须报省农垦集团转报粮农集团核准,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纪委全过程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含外币折合价,下同)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信息系统及办公用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各类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条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五)不限于以上列项,但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第十条 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招标活动,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但社会影响较大、较敏感的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将监督情况报省农垦集团转报粮农集团。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监督 (一)对自行组织招标的具体承办部门是否具备招标能力、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社会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开标监督 (一)承办招标部门在开标前按规定提供材料的,监察部门、纪委原则上应参加开标监督; (二)监督人员(小组)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 (三)对承办招标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对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承办招标部门拒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至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监督 (一)对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承办招标部门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控制、集中保管手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比例、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评标过程中各部门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评标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定标监督 (一)对有无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一)对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者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有无泄漏招标工作秘密(包括标的,投标人,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未公开的中标结果,以及其他尚属于保密的内容)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履行及财务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介绍他人)参与、干涉招标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粮农集团、省农垦集团、本单位有关制度的人员,以上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可直接或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标(评标)工作中应做到: (一)不得泄漏标的; (二)所有分发的投标书、资料等文件仅限在评标场所使用,不得带往其他地方。发生遗失资料时,应及时报告; (三)使用统一分发的保密记事本,离开评标场所或评标结束后,将记事本上交会务组集中保存;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评标内容,不得打听其它评标小组的工作及进展情况;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透露给与招标评标无关的人员,不得让与招标评标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场所; (六)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地点和场所。如有携带,按规定交由监督人员暂时保管; (七)严禁个人私自与投标人联系和接触,需要与投标人进行澄清时,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应指定主谈人,由会务组统一安排,严格遵纪守法,不得泄漏秘密。 (八)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招标评标工作; (九)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拒绝投标方的各种不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出书面建议,并及时上报省农垦集团。省农垦集团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除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项目单位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项目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项目单位招标工作领导机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其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标监督职责,对招标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项目单位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或向他人泄漏招标评标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省农垦集团招标监管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垦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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